《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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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秩序,根据《...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对重...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下列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
第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
第七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发函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查办的信访件,应当明确提出必须查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
第八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要求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重新调...
第九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3个月内或者在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第十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
第十三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
第十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