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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