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