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下列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行为的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八)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