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发函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查办的信访件,应当明确提出必须查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和预计结案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