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要求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