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