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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