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告、妨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影响地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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