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3个月内或者在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