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