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迟报、漏报等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制定机关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