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等备案和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