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编制总额的分配;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编制核定,内设机构职责的配置和调整,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规格、名称的变更; (四)地级市副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五)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编制核定,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职责调整; (七)其他应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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