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限额、编制总量的控制情况; (五)职责配置、机构设立、编制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 (八)机构编制的统计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