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一)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实施方案; (二)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国家机关职责配置、领导职数的核定; (四)地级市副处级以上,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 (五)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市辖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机构设置总体方案,国家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应当按规定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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