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一)全省和各市、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二)全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确定和调整; (四)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本级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实施方案; (五)省本级国家机关、厅级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六)省本级国家机关内设厅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七)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八)市、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九)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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