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全省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制定; (三)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 (四)省本级处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五)省本级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总数的核定,职责配置、调整和规格、名称的变更; (六)省本级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配置、调整,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七)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额的核定; (八)地级市正处级事业单位,县级市、县、自治县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九)其他应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