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