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负责办理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的申报事宜。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调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