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省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在编制总额内根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能力、编制标准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额按照有关标准确定。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