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国家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国家机关的编制应当单独核定与下达。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