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