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