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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