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确保停车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