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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