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