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