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