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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