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