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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