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