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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