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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