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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