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和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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