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