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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