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