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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