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