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