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