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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