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