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保障用地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