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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