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