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